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4.债务权益比率,计算公式为:债务总额/股东权益总额。企业财务报表的分析和评价通常由报表分析师来完成。
这种将财务报表的各种数据与相关数据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就是企业财务分析。资产回报率,计算公式: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平均总资产。9.每股股息,计算公式为:(现金股息总额-优先股股息)/流通股数量。资产负债率的计算公式:总负债/总资产2.股东权益比率,计算公式为:股东权益总额/总资产。2.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平均净资产。
流动比率,计算公式: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一)、企业财务指标分析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公司财务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资金运作分析: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和财务制度,预测和监督公司的现金流量和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为公司的资金运作、调度和整体规划提供信息和决策支持。本条所称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以携带、交付、托运、利用他人或者利用运输工具等方式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知是非法持有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200克以上的鸦片(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对同一毒品实施两次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根据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数罪并罚,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综合审查判断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其被欺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港口、机场、火车站、港口、邮局等检查站进行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所携带、运输、投递的物品及其他涉嫌毒品,并告知其法律责任,但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所携带、运输、投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2、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这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湖泊运输、买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犯罪。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九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实施走私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凡明知是毒品犯罪,而作为中介为他人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有利可图,都应以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仅为吸食、注射等目的为他人购买毒品,购买人被以贩卖毒品罪起诉。(七)我们(八)行程故意绕过查验场所,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立案追诉标准补充规定,立案追诉标准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本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增重、掺杂毒品,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都不属于制造毒品。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综合审查判断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其被欺骗的除外:(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制剂方案。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开始制毒。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五)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尚未制造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第六条[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第七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所称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以化学方法直接提炼或者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用途为目的,以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三)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逃跑或者丢弃财物,或者逃避、抗拒检查,在自己的财物中发现毒品的,隐藏或者丢弃。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折算标准进行折算。